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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比較相似,普通群眾往往也不太容易辨識,比如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很多人就無法理解兩者的區別。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下,如何區分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

0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罪的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第二、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第三、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02什么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四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同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

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等等。

四是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

本罪的行為方式也有三種:

(一)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但在犯罪主體、行為方式、挪用的錢款來源上存在明顯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