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合同解除后將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02

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類型?

違約,即違反合同。違反合同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03

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際履行與賠償損失這兩種違約責任的關系上,我國法律采用的是兩者可以并用的原則,因為法律設定這兩種違約責任的目的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