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入賬,我們來看一看到底該如何進行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對該部分支出不予稅前扣除,如果應納稅所得額是正數的情況下,應當補稅并加收滯納金。可能否處罰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可以適用?

第六十三條是偷稅的規定。僅僅是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入賬,并不符合偷稅主觀故意的定性,也就不能按照本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最高檢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國稅辦函〔2007〕647號的規定:征管法六十四條第二款僅適用六十三條規定之外的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以后不進行納稅申報,從而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結果的情形。本條款主要適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而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少繳稅款不適用本條款。

其余條款均沒有對此類行為少繳稅款作出處罰的規定。

再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沒有可以適用的?

以前舊的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39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可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處罰的規定,但許多人將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下面我們來仔細看一下本條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筆者的觀點是:第三十五條的九項內容從字面來理解,都是針對發票開具方的,也就是說第六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也是指發票開具方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將其他憑證開具給支付價款的一方。

也有稅務局的答復和本文觀點一致: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23]52號 2023-4-24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關于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為對方開具發票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發票,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你局請示的付款單位(發票取得方)未能取得發票,而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情況,不應依據該條款對發票取得方進行處罰。

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23年4月24日

二、還有觀點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處罰,我們來看一看本條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是,納稅人未取得發票,開票方就一定未繳、少繳稅款嗎?顯然是未知數,有免征和不征稅的因素等。再有受票方未取得發票造成開票方未繳、少繳稅款的金額也很難被受票方稅務機關掌握,使用這條處罰看來也不現實。

三、還有比如非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有觀點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我們來看一看本條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通過學習上面條款,可以發現上述觀點引用處罰的是依據“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按照三十七條處罰,但仔細分析“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這一句話,發現這條必須是有“讓”的主觀性才能適用,一般非惡意的接受虛開發票不符合此項規定,也就無法按照本條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納稅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入賬,造成少繳稅款的處罰亟待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