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一般屬于非機動車,如果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在賠償的問題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賠償問題: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這里要分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責任大小。闖紅燈的,一般很可能是全責或是主要責任,可能的情況有:

① 電瓶車全責,那么機動車司機可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② 電瓶車主要責任,那么機動車方承擔40%的保險理賠不足比例。

具體的索賠總數額上,綜合《民法典》侵權責任篇、《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一般性項目

主要指受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期間,可能存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2、與死亡直接相關的項目

此部分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其中以死亡賠償金為最主要,其數額可達百萬元。如:

如果是受害人家屬,由于死亡賠償金總數額可超過百萬元,且涉及諸多理賠技巧,建議律師介入具體協助,方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