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7月7日,記者從四川省人社廳了解到,四川省政府近日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作出具體規定。該實施辦法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對此,四川省人社廳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3年7月31日通過,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省《條例》貫徹實施,根據省《條例》規定和工作實際,有必要制定實施辦法對具體標準和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牽頭起草了《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按照《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先后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建議,召開專家論證會,并邀請省總工會、省工商聯和部分用人單位代表座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已由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2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涉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政策細化完善和新舊政策銜接等方面,共4章15條。
一、明確了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標準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省《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辦法》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支付的具體標準和一次性支付未參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具體標準。考慮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已實行省級統籌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在全省統一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數,并明確了過渡辦法。
二、細化了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省《條例》,《實施辦法》主要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對相關政策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轄縣(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在市(州)本級參保的工傷認定工作;二是明確勞動關系終止后,不再受理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事項申請的具體情形;三是明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后,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體辦法;四是明確省《條例》施行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省《條例》施行后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相關政策銜接
為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實施辦法》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中關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待遇處理、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后養老保險待遇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處理、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其他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處理等內容予以保留。同時,《實施辦法》施行后,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兩個文件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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