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定(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云浮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購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下屬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與公積金貸款相關的具體貸款業務。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向符合規定的繳存職工發放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包括純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須同時符合本辦法和有關住房商業性貸款的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必須以所購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風險可控、權利與義務對等及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五條 受委托銀行根據公積金中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負責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并監督貸款使用和協助收回貸款本息。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工作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委托受委托銀行負責。
第七條 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含港、澳、臺)及有效證件,且必須年滿18周歲;
(二)在云浮市行政區域內購建(含翻建、大修)自有產權自住住房,且擁有該房屋產權;
(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四)屬于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稅務部門開具的購房發票(二手房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等申請資料;屬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抵押手續的;
(六)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以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非普通自住住房,或規劃用途非住宅性質,如別墅、公寓、度假村、車位、車庫、商鋪等;
(二)住房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或竣工時間已達30年(含)以上混合結構;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已使用兩次公積金貸款的;
(五)被納入住房公積金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七)其它法律法規不予以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中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購建房家庭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合并計算;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以購建房家庭實際的公積金貸款次數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的購建房家庭,是指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或房屋產權共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額度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調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二)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公積金中心綜合購建房家庭的房屋購建情況、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但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的確定還需符合以下情形:
(一)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二)二手房貸款期限與住房樓齡之和不超過40年;
(三)不超過不動產權證的用地使用權截止使用期限;
同一筆貸款有多個繳存職工共同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的,以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為準。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分為按月等額本息和按月等額本金兩種,借款申請人可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其中一種還款方式。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到受委托銀行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由受委托銀行進行初審后送公積金中心審批。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依法依規進行公積金貸款審批。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告知借款申請人未通過批準原因及補正方式,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六條 受委托銀行辦妥抵押手續后,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對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公積金中心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公積金中心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
第二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不得采取違規手段騙取公積金貸款。一經查實,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公積金中心遭受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申請公積金貸款可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出臺前公積金中心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云浮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云浮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快速發展,現行相關政策措施繁多、分散,亟需及時進行統一梳理、修訂和完善,形成一份完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性文件。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滿足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自住住房問題需求,著力防范貸款資金風險,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平穩有序推進,我中心現出臺《云浮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二、《貸款管理辦法》出臺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貸款通則》
3.《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
4.《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23〕148號)
5.《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 51267-2023)
三、《貸款管理辦法》政策要點
(一)明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二)明確不準予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三)規定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四)規定公積金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
(五)規定公積金貸款受理程序及貸后管理;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四、《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解答
(一)問: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答: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含港、澳、臺)及有效證件,且必須年滿18周歲;
(2)在云浮市行政區域內購建(含翻建、大修)自有產權自住住房,且擁有該房屋產權;
(3)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4)屬于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稅務部門開具的購房發票(二手房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等申請資料;屬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抵押手續的;
(6)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問:不準予公積金貸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以公積金貸款:
(1)購買非普通自住住房,或規劃用途非住宅性質,如別墅、公寓、度假村、車位、車庫、商鋪等;
(2)住房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或竣工時間已達30年(含)以上混合結構;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4)已使用兩次公積金貸款的;
(5)被納入住房公積金不良信用記錄的;
(6)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7)其它法律法規不予以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三)問: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如何認定?
答:公積金貸款中住房套數的認定,以購建房家庭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合并計算;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以購建房家庭實際的公積金貸款次數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的購建房家庭,是指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或房屋產權共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員。
(四)問:本次出臺的《貸款管理辦法》對公積金貸款額度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了公積金貸款額度:
(1)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調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2)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公積金中心綜合購建房家庭的房屋購建情況、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但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問:本次出臺的《貸款管理辦法》對公積金貸款期限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的確定還需符合以下情形:
(1)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2)二手房貸款期限與住房樓齡之和不超過40年;
(3)不超過不動產權證的用地使用權截止使用期限;
同一筆貸款有多個繳存職工共同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的,以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為準。
(六)問:本次出臺的《貸款管理辦法》對公積金貸款利率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公積金貸款利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修訂《云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23〕115號) 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對《關于公布新修訂<云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房金管〔2023〕11號)(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作如下修訂:
《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四)項修訂為“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
《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五)項修訂為“本市戶籍男滿50周歲或女滿45周歲已下崗未再就業,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
刪除《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六)項“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被開除的”和第十三條第(六)項“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被開除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單位開除的書面證明、本人或代辦人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四)項修訂為“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項修訂為“本市戶籍男滿50周歲或女滿45周歲已下崗未再就業,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社保繳費證明。”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和未涉及事項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9日
《關于修訂<云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關于修訂<云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作用,彰顯制度設計的優越性,我中心現對《云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進行部分修訂。
二、修訂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號)
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23〕115號)
4.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房金〔2023〕69號)
5.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23)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說明
(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23〕115號)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23)的有關規定,一是《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四)項修訂為“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二是《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四)項修訂為“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23〕115號)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23)的有關規定,一是《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五)項修訂為“本市戶籍男滿50周歲或女滿45周歲已下崗未再就業,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二是《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項修訂為“本市戶籍男滿50周歲或女滿45周歲已下崗未再就業,在我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社保繳費證明。”
(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規定,“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被開除的”僅符合上述兩個規定條件之一(即: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因此刪除《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六)項“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被開除的”和第十三條第(六)項“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被開除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單位開除的書面證明、本人或代辦人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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