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的條件及形式(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合同可撤銷的法定三種情形:
因(一)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以上情形,都貫徹民事“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法院亦嚴格審查以維護合同成立的穩定性,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直接撤銷。
二、合同撤銷的期限
撤銷權為一年的除斥期間、不變期間,即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其起算時間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若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即消滅。
三、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建議:
簽訂合同時應謹慎,若存在以上撤銷情形的應在簽訂時留存證據,防止日后主張權利時證據缺失,并且撤銷權為一年的不可變期限,與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兩個概念,以避免喪失合法的撤銷權。
文丨向娟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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