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

2.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后,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

4.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