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生育保險的條例)
王小花在海南一家企業工作,正常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2023年8月,王小花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恰好累計滿12個月,2023年8月20日,王小花第二個孩子出生,并休產假。休假期間,單位為王小花繼續繳納醫保費。
那么,像王小花這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恰好累計繳滿12個月,可以報銷生育醫療費嗎?可以申領生育津貼嗎?
可以。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有2個:
1.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2.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
《條例》規定“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含第12個月。王小花生育第二個孩子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生孩子時,單位為她繳納醫保費剛好累計滿12個月。所以,王小花從繳費累計滿12個月起,也就是從2023年8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8月當月的產前檢查費100元和其他生育醫療費。7月(含)之前繳費累計不滿12個月,不能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產前檢查費用不予支付。
此外,王小花生孩子后,單位為她正常繳納醫保費,所以她可以申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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