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怎么判刑?(信用卡詐騙罪怎么判緩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要點】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時間、地點、方法(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廢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惡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類型、來源。
(3)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知情人、經辦人。
(4)偽造信用卡的設備、來源、數量,偽造的信用卡類型、數量及涉案金額。
(5)詐騙數額、獲取非法利益、揮霍情況。
(6)犯罪嫌疑人資信情況(還款能力)。
(7)惡意透支的,透支的數額,發卡銀行的催繳情況(催繳時間、次數),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情況。
(8)是否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查處、處罰等。
3、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資金)。
(2)對明知即視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③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及(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對被騙過程的陳述。包括:
(1)被詐騙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結果;
(2)財產損失情況;
(3)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類型、作案方法;
(4)惡意透支、催繳還款(時間、次數)情況。
(三)證人證言
1、銀行工作人、知情人員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作廢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如何詐騙等情況。
2、作廢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證言。包括對信用卡的申領、使用、保管、處置等情況。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作案使用的偽造、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辦理信用卡影印件;
(3)犯罪嫌疑人詐騙所得贓款和利用贓款所購買的物品實物及照片;
(4)犯罪嫌疑人偽造信用卡的設備及照片。
2、書證。包括:銀行被騙款項賬單、記賬憑證、被惡意透支的款項賬單、銀行催繳還款憑證。
(五)鑒定意見
(1)信用卡真偽鑒定;
(2)涉案財物的司法會計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偽造、存放信用卡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數量級分布情況;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偽造的信用卡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偽造的信用卡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金融機構記錄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過程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勘驗有關場所、提取假幣等物證形成錄像資料等)。
2、電子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費、揮霍所騙錢款的電子證據。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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