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和做法(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和條件)
“ 在公司發展運作中,經常會發生公司為增強資金實力、擴大經營規模而增加注冊資本的情況。而與之相對,在經濟形勢下行環境下,為了控制公司運作成本、規范公司與股東間的現金流使用,部分公司也會采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以避免公司股東被認定為抽逃出資或者減輕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相較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情形,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可能會降低公司的資信與償債能力,進而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因此法律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一些特殊的規定。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主要原因
公司原先注冊資本過高,超過公司實際運營所需,造成大量資金閑置于公司賬戶。此時,股東為避免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可通過減資的方式縮小公司注冊資本,以避免相應資金的閑置與浪費。
公司已發生嚴重虧損,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數值懸殊較大,對外公示的注冊資本已經失去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甚至可能會起到誤導的作用,在此情況,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相關步驟
董事會制訂減資方案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因此,制訂公司具體的減資方案為董事會的法定職責。根據公司章程約定的董事會的議事程序進行減資方案的審議即可。
股東會絕對多數同意減資方案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股東會制定的前述減資方案需要得到股東會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并根據法律與公司章程作出生效的股東會決議,方可決議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因此,公司股東會在審議通過公司減資方案后,公司需要自行安排或外聘相關人員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
通知并公告債權人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決議減資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通知與公告均是公司減資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對變更后公司的資本情況進行驗資
雖然注冊資本的增減屬于企業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
但是,基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為了公司后續融資、上市的便利,實務中,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通常會聘請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修訂公司章程
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公司注冊資本與股東認繳出資變更情況相應修訂公司章程。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2款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因此,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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