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勞動合同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條 XXX是公司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續簽、變更、終止、解除以及日常管理的歸口部門;工會負責公司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條 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低于公司《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和已在冊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約定繼續續存勞動關系的員工,均屬須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

(一)依法簽訂的原則;

(二)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四)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由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和員工具備的條件,與員工協商確定。

(一)無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下列員工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者;

2.公司聘任的專業師;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國家一級、二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

4.本企業工齡已連續10年以上(含10年)的員工;

5.已連續在公司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續簽的員工,且勞動者沒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員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8.其他公司與勞動者協商簽訂的。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公司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合同期限為10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

1.下列員工應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0年的勞動合同:

(1)公司選送公費攻讀在職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

(2)因公出國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的;

(3)公司出資在國內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培訓費用達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

(4)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員工本人不愿意簽訂的;

(5)其他公司與勞動者協商簽訂的。

2.下列員工應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

(1)公司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

(2)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經考核通過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長期勞動合同,而員工本人不愿簽訂的;

(4)其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下列員工應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為完成一定科研任務而簽訂勞動合同的;

(2)應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而公司引進的關鍵重要緊缺人才不愿簽訂的。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保密事項條款或勞動合同所附的保密協議書,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公司級領導、公司中層管理者、專業師、公司聘任的主任師,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員工(含技師、高級技師)以及其它特殊崗位的員工,應在其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內不得到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員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工危害防護;

(八)公司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條款;

(九)員工外培協議;

(十)各項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程序

(一)新錄用的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和新調入的員工,公司授權XXX代表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崗未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公司授權XXX代表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三)公司XXX或者員工本人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約;

(四)公司XXX與員工雙方進行充分溝通,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五)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六)到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

(七)勞動合同文本由XXX和員工本人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 試用期制度

(一)新錄用的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試用期為六個月;

(二)新錄用的往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實行試用期制度。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員工須保質保量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公司應按期支付員工應得薪酬。

第十三條 與公司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在崗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愿或者不能勝任公司給予安排的工作崗位達到二次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賠償金。不在崗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即行終止,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選送出國進行技術業務培訓或者在國內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培訓費用達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員工,其剩余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十年的,將其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十年。

第十五條 公司選送的公費攻讀在職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員工,在考試錄取后,剩余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十年,勞動合同期限變更至十年。

第十六條 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七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經公司批準離崗內部退養/休息的,須另簽訂自愿離崗退養/休息申請書、員工離崗退養/休息協議以及員工離崗保密承諾書。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員工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XXX,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依法認定屬無效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達到50萬元人民幣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轉破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限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應當考慮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到達退休年齡,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如公費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等),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公司與該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員工違反專項培訓費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公司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員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第十九條規定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經濟補償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一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員工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證據;

(二)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經主管公司領導、主管行政公司領導同意后,報XXX審核;

(三)XXX審核同意后,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工資關系、社保關系等);

(四)結清雙方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并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由基層單位向XXX提出書面報告(基層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經該系統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闡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證據;

(二)XXX審核確認后,書面通知公司工會協商并會簽;

(三)XXX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

(四)XXX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手續;

(五)結清雙方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并辦理好工作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送達程序。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須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員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送達員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登報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公司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員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行政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員工違反本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勞務派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勞務用工應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社會保險繳納比例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

公司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四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三)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公司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公司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公司無同類崗位員工的,參照哈爾濱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四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制度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XXX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四十五條 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本制度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公司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只保存三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公司《集體合同》與《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訂立等相關事宜由工會負責。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和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XXX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