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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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怎么規定的?

律師解答: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律師解析: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