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交易屬于什么罪行(強制交易屬于什么罪名)
小編/曾慶鴻
一、法條規定
《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量刑標準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公通字〔2023〕12號)
五、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有待司法解釋明確,主要指手段特別惡劣、非法牟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后果特別嚴重等。
但有的省級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文件。例如: 2023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對強迫交易罪的“情節特別嚴重”予以了明確。再如,江西省公檢法印發《關于確定部分經濟犯罪的數額及情節認定標準的會議紀要》(贛高法【2023】33號)2023年3月9日施行,二十六、強迫交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2)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強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6)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四、罪名解析
1、構成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實施了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五種行為;(2)采用了暴力、威脅手段;(3)情節“嚴重”以上。另,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2、這里的“暴力”既包括毆打、傷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也包括阻攔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之“軟暴力”;“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威脅”既包括當面直接的語言或行為威脅,也包括間接的電話或文字等威脅。
3、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中的“特定的經營活動”是指不法分子指定的經營活動或要求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
4、交易內容的正當性:強迫交易罪的五種行為表現形式來說,它們的同類項就是市場交易。一個正常的市場交易應當具備形式合法性的特征。所謂形式合法性,是指提供的物品、服務應當是行為人為滿足他人的正當需求而進行的合法活動。對于通過強迫手段完成的交易行為所涉的物品、服務內容屬于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對象,如幫助行賄、販賣毒品、買賣槍支、賣淫等,即使情節嚴重,也不構成強迫交易罪,構成犯罪的,應按照所觸及的其他罪名定罪處罰。
5、交易的對價比:對于從事正常商品交易或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高價交易,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對于以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要同時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及其比例,綜合判斷。
6、如果行為人在使用暴力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亡,則應依照刑法的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五、辯護思路
1.被害人是否自愿交易的判斷。綜合雙方的關系、是否合作過及合作情況、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超過商務談判、營銷策略的合理限度、被害人是基于暴力或脅迫同意交易還是多因一果、交易的價格等等。
2.“暴力、脅迫”行為的程度界定。強迫交易罪屬于復雜客體,不僅強迫交易的行為擾亂自由的市場交易秩序,且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刑法對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脅迫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行為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是從民事,當事人在脅迫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屬于民事可撤銷合同中的脅迫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強買強賣商品、服務的人員處以5-10日拘留;并處200-500罰款的行政處罰中的強迫行為;再到刑法規定的強制猥褻、強迫勞動、強迫賣血、強迫他人吸毒、強迫賣淫等行為可推知,不是所有強迫行為都屬于強迫交易罪中的強迫行為,強迫行為是按照民事、行政、刑事處罰的層級劃分,如果能用民事、行政方式處理就不能使用刑罰進行規制。刑事處罰作為最后保障性手段其程度應嚴民事、行政的強迫行為,即“暴力、脅迫”行為應當足以使交易相對方產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交易的程度。
3. 脅迫中的“軟暴力”不能等同于“不得不接受”。行為人通過濫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限制交易人員、交易價格、交易形式或附加條件等方式,使交易的相對方不得不接受其商品或服務,抑制受害人對商品或服務的自由選擇權。這種“軟暴力”脅迫的認定要綜合受害人是否具有有利地位、外部環境因素,不確定的人身危險性等因素考量。不能簡單地以受害人“不得不接受”、“沒有選擇可能性”、“選擇權受限”等歸責于相對方的脅迫行為。通常情況下,具有操控市場能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其本身就是市場活動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反壟斷法》等法律進行限制;受害人選擇權受限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通過民事撤銷合同宣告合同無效;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一般治安案件,可以通過行政治安處罰的方式對個人或企業進行有效規制。刑法謙抑性是最基本刑罰理念,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的,就不能將其視為犯罪。
4. 法益保護對象區別。強迫交易罪規制的是民商事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拆遷補償合同的簽訂,認定、指控、判決強迫交易罪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從該類合同與民商事合同的區別以及強迫交易罪規制的對象出發,拆遷過程中簽訂的補償合同,有明顯的行政權行使的特征,且具有補償的性質,與民商事交易中的合同有一定的區別。強迫交易罪保護的是商業往來中的公平、自愿、等價有償、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對交易中一方以暴力、脅迫手段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予以制裁。這也決定了本罪的犯罪主體應當屬于正常的商業經營或交易活動,交易的雙方必須是一種相對交易的商事行為,否則不能認定為侵犯正常市場交易秩序。
2023年5月第一次
2023年7月26日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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