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需要什么條件(管轄權轉移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那么,在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未進行治安處罰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能否直接、主動進行管轄呢?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管轄又需要履行哪些手續或者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案情簡介
蔡某因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去北京國家信訪局進行信訪,由于維權心切在一個月內進行了多次信訪。回到居住地后,居住地公安機關以重復信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為由對蔡某處以了拘留十天的行政處罰。
蔡某不服,提起訴訟,雙方就管轄問題進行了辯論。
原告蔡某認為,在北京公安機關沒有對其進行處罰的情況下,居住地公安機關無權對其進行管轄,居住地公安機關的直接管轄屬于蓄意的打擊報復,嚴重侵害了其合法的信訪權利以及人身權益。
被告居住地公安機關則認為,蔡某的行為雖然沒有被北京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但是只要其認為蔡某行為構成了處罰的條件,那么其就有權直接對其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享有治安管理管轄權是原則,只有在例外情況下,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管轄。被告作為原告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對本案滿足例外情況即“更為適宜”負有舉證責任。違法行為地作為違法行為沖擊社會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的承受地,當地的公安機關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職責。
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也即只有在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并移交管轄后,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才能獲得管轄權。在原告的重復信訪行為,未被北京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并進行治安處罰的情況下,被告作為居住地公安機關主動地、徑直認定原告違法并處以拘留這種嚴重行政處罰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立法本意和精神的。
本案中,國家信訪局作為原告重復信訪行為“受害者”,并不認為原告違法,擾亂社會秩序。北京當地公安機關在知曉原告行為的情況下,也未對原告所謂的“違法行為”主動進行查處,或者移交被告進行查處。由此可見,原告重復信訪的行為只是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并未擾亂社會秩序。換言之,在“違法行為地”的北京公安機關不認為原告擾亂了北京社會秩序的情況下,被告卻認為原告擾亂了遠在千里之外的居住地的社會公共秩序,這豈不荒謬?
綜上所述,在存在違法行為地且與違法行為人居住地不重合的情況下,居住地公安機關原則上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如果進行管轄需以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讓渡管轄權為前提,同時這種讓渡需以“更為適宜”為條件。如果不滿足,則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不能將管轄權轉移給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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