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是多少(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是)
閱讀提示:違約條款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合同糾紛中起著重要作用。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質和懲罰性質,但通常表現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得到實現,就意味著懲罰作用遠大于補償作用,不免使得違約方成本過高,而守約方亦將得到遠超實際損失的“賠償”,有違公平原則。本文將通過梳理一則最高法院判例,釋明法院對于畸高違約金的調整。
裁判要旨
違約金是否調整以及如何調整,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
案情簡介
一、2023年8月9日,方正東亞信托公司與受托人國民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約定設立信托計劃,投資愷英網絡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兩日后,信托計劃成立。
二、2023年8月9日,方正東亞信托公司與王悅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在信托計劃終止時,如方正東亞信托公司未足額獲得信托本金和預期收益,由王悅進行差額補足。后,方正東亞信托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國通信托公司”。
三、2023年1月17日,王悅向國通信托公司發出《延后履行申請》,請求延期12個月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四、2023年3月29日,國通信托公司向王悅發出《通知函》,拒絕王悅請求,要求其按照《差額補足協議》約定承擔差額補足義務。《通知函》發出后,王悅未如約履行。
五、國通信托公司起訴請求判令王悅支付差額補足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王悅一審未到庭,放棄抗辯。
六、湖北省高院一審判決王悅構成違約,支付差額補足款,并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王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調減違約金。
七、最高法院二審認為國通信托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判決王悅支付差額補足款,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王悅主張調減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應否支持,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本案應當適用原《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民法典>時效規定》,本案屬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當時存在的《合同法》、《合同法解釋二》進行審判,即法院可以對不合理的違約金金額進行調整。
第二,國通信托公司未證明其實際損失數額。國通信托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稱其損失為差額補足款3.2億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屬于其訴訟請求,并非實際損失數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王悅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致使國通信托公司產生實際損失的數額。
第三,國通信托公司所主張的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國通信托公司既主張王悅對信托資金本金、預期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又主張王悅從2023年2月12日起以應付未付補足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其所主張的金額遠超資金占用損失,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世之師,我們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現將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實務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1. 合同應當信守,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王悅簽署《差額補足協議》等合同,即表明愿意受合同約束,需嚴格信守承諾、履行合同。在國通信托公司要求其承擔補足差額款義務時,王悅拒絕履行,違反合同約定,最終敗訴承擔不利后果。
2. 在商定合同條款時,需格外注意違約條款的設計。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在產生糾紛時起到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作用,需特別注意。本案中,《差額補足協議》所約定的違約條款過于嚴苛,計算所得的違約金數額偏高,明顯對王悅方不利。雖二審經最高院調減,但歷經訴訟程序,不免增加時間成本及經濟成本。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3.1.1施行)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3〕15號)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17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3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3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3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3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如下:
本院認為,《差額補足協議》約定:“三、違約責任(二)本協議生效后,如乙方(王悅)未及時、足額支付差額補足款,乙方應按應付未付款項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方正東亞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眹ㄐ磐泄疽粚弮H主張年利率24%以內的違約金,一審法院判令王悅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王悅上訴請求按一年期LPR四倍(17%)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痹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國通信托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其在二審庭審中稱其損失為差額補足款3.2億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屬于其訴訟請求,并非實際損失數額。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王悅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致使國通信托公司產生實際損失的數額。通常情況下,國通信托公司的損失應為資金占用損失。王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國通信托公司既主張王悅對國通信托公司投資于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本金、信托期限內8%的預期收益、信托計劃終止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之日10%的預期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又主張王悅從2023年2月12日起以應付未付補足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其所主張的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案涉合同行為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結合本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借貸行為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的規定,本院對王悅關于調減違約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國通信托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王悅發出要求其付款的《通知函》,根據《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王悅應于國通信托公司發出付款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差額補足款,據此,王悅應于2023年4月4日前向國通信托公司指定賬戶支付全部差額補足款。根據《差額補足協議之補充協議》第一條關于補足款計算公式的約定,王悅應支付的差額補足款為320380523.39元。故本院將違約金改為以320380523.39元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案件來源
王悅與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423號】
延伸閱讀
有關調減違約金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與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均為調整違約金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力棟、浙江永樂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2522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使用了“適當”這個授權性用語,意在授權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綜合權衡以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由此,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礎是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指當事人信賴合同能夠履行而得到履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或財產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就本案而言,第一,關于申請人主張的以2023年年底東方公司股票收盤價計算的重組順利進行后的預期收益,本案北方公司的違約行為發生在2023年,2023年度重組事項并未達成。故申請人以2023年12月31日股票收盤價為依據計算預期利益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第二,關于申請人主張的為履行《框架協議》錯失與案外人合作的利益損失,該損失為信賴利益中的機會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預見性規則系限制違約損害賠償的法定規則,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北方公司在與申請人簽訂案涉合同時,并不能預見到申請人為履行《框架協議》而放棄與案外人的合作利益,故對申請人主張的該項損失,本院不予認可。第三,關于申請人主張的對案外人進行股權回購的成本,該損失為申請人履行利益的損失。但是根據可預見性規則,北方公司在與申請人訂立案涉《框架協議》時不能也不應預見到其違約會使得申請人須對案外人履行回購義務,承擔高昂的成本,故對申請人主張的該項損失本院不予認可。
除了實際損失作為調整違約金的基礎外,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第一,關于申請人主張的北方公司故意操縱東方公司的控制權變更以為重組制造障礙,本院認為,公司的控制權變更系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商業行為,不能據此認為北方公司存在阻礙重組的主觀惡意。第二,關于北方公司與和永樂公司業務范圍有所重疊的案外人達成重大資產重組協議,北方公司的該行為違反了《框架協議》約定的排他期條款,構成違約,該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第三,關于申請人主張的北方公司惡意起訴并凍結程力棟在永樂公司的股權,本院認為,北方公司提起(2023)浙0105民初13744號案件的訴訟并凍結程力棟在永樂公司的股權系正常行使訴訟權利,并不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故原審在綜合本案諸多因素下,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將違約金調減至1000萬元的做法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在合同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情形下,其調整規則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但違約金的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案例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新疆尚品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新民終58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一是在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對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違約金具有“懲罰與補償”的雙重性質。二是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的情形下,其調整規則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再增加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為違約金的上限。本案中,友好集團未按合同約定向尚品公司支付超總面積3%-6%、6%以上轉租產生的租金屬尚品公司的實際損失,人民法院應評判雙方約定的違約金80000000元是否適當,而不應評判實際租金損失是否適當。一審法院將超總面積6%轉租的租金進行調減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尚品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法院錯誤調減租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友好集團已支付尚品公司2023年、2023年的租金172064993.1元,友好集團還應支付尚品公司轉租產生的租金39571462.59元【(3214.16㎡+18722.76㎡+27342.61㎡)×2.2元/㎡/天×365天】,應付未付的轉租租金系尚品公司的實際損失。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80,000,000元違約金條款目的是為了督促友好集團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只要是友好集團出現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80,000,000元違約金。該項條款約定的違約金性質顯然屬于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不以實際損失為前提。雖然我國在立法上對于懲罰性違約金并無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屬有效,但從違約責任的追究看,兼有補償守約方當事人的財產損失和對違約行為進行制裁的雙重功能。友好集團一審時提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意見實則包含有調減違約金的意思,故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參照一定的計算標準予以適當調整,而不宜直接適用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綜上,雙方雖約定了違約金80000000元,但友好集團因違約造成尚品公司的實際租金損失為39571462.59元,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本院認為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性質,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綜合認定友好集團應支付尚品公司的違約金為51442901.37元(39571462.59元×130%)。尚品公司上訴主張友好集團支付違約金80000000元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特定行業的某些違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危害巨大且難以發現、有違誠信原則,有必要約定較高的違約金。
案例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與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滬民終47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判斷涉案違約金是否過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瞞報危險貨物運輸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本案所涉的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將會導致港口、船舶、船員、水生環境等處于共同危險的風險中。而一旦因為運輸危險貨物而發生著火、爆炸或環境污染等事故,往往會造成高額的財產損失、重大的人員傷亡以及不可逆轉的水域污染。涉案運輸雖未發生事故,但此類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巨大。
第二,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過錯。本案所涉的如實填報運輸貨物品名是誠信商人應盡之義務。而瞞報危險貨物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將危險貨物誤報為一般貨物是當事人主觀上不夠重視所導致,也有悖于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取向。涉案違約金的約定不以事故發生為前提,帶有明顯的懲罰性,約定高額違約金的目的就在于敦促申報方如實申報貨物品名。
第三,瞞報危險貨物導致的實際損失。鑒于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巨大危害性以及瞞報情況實踐中存在難以被發現的情況,為了降低錯誤申報給海上貨物運輸所帶來的安全隱患,世界主要班輪公司都在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品貨物申報的監管。涉案運輸雖未發生事故,但在考量違約金數額時,不能僅以發生事故后產生的損失為標準,航運企業為應對錯誤申報問題投入的各類成本也應計算在內。實踐中,由于航運企業投入的相應人力物力等成本不斷提升,其對外公布的針對集裝箱內危險品貨物瞞報及誤報情況收取相應違約金的標準也在不斷提高。涉案100,000元每箱的違約金標準并未明顯高于行業收費。
裁判規則四:評估機構對于實際損失的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法院不宜在評估結論的基礎上再上調違約金。
案例四: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貴州眾力佳誠商貿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畢節大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黔民終1125號】中認為,大眾房開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并就佳誠公司停業202天的損失申請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佳誠公司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22日的停業損失為7915850元,流動資金成本572853元,南關橋店員工人工成本1133182元及管理人員人工成本損失金額42631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守約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以及費用的支出,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沒有得到,即失去了原來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評估意見中的停業損失和成本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租買房屋用于超市經營,并未超出大眾房開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的合理范圍,評估意見應予采信。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佳誠公司的損失已經評估明確,應以評估結論作為大眾房開違約賠償的依據,結合佳誠公司已接收涉案房屋作經營超市之用,以及并無證據證明大眾房開存在惡意違約的情況,本案不宜在評估結論的基礎上再作上浮,即佳誠公司因大眾房開遲延交房造成的損失為10048198元(7915850元+572853元+1133182元+426313元=10048198元)。一審判決上浮30%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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