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早在1999年便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即在第62條作出了上述原則性規定,并一直延續至2023年新修訂的版本中。

故此,“一戶多宅”即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是一種不正常的狀態,在宅基地制度改革過程中,這種情況將會得到逐步的治理。

但因為不少“一戶多宅”的狀態是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遇征收時仍然應當獲取適當的補償。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編制印發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第33問的內容: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3〕191號)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

“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對于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

也就是說,上述兩種情形下的“一戶多宅”是能夠依法確權登記的,這也就意味著其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償。不過,多出來的“宅”具體能夠獲得多少補償,還要依據涉案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而定,一般不會出現“拿雙份”房屋安置的不公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