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8份買賣合同 涉2200余萬元貨款糾紛 楚雄州中院成功審理一買賣合同糾紛案

近日,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并公布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該院成功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情

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貨款被起訴

被告(買方)云南楚雄某礦冶有限公司機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簡稱楚雄機械分公司)系被告云南楚雄某礦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雄礦冶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27日,原告(賣方)成都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貿易公司)與被告楚雄機械分公司分別簽訂38份《工礦產品供需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球料(鋼棒)等貨物。

合同簽訂后,原告分批向被告交付貨物,被告分批向原告支付貨款。其間,雙方曾協商過債權轉股權事宜,簽訂過2份《問題鋼棒賠償協議》,后雙方因貨款支付發生爭議,原告以合同簽訂后已依照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被告卻沒有完全按照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決2名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貨款本金2297.72萬元、違約金59.66萬元、給付計算至2023年7月10日的資金占用利息395.7萬元和自2023年7月11日至貨款本金全部支付時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以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

判決

支持部分訴訟請求

該院審理認為,本案買賣雙方從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27日陸續簽訂了38份《工礦產品供需合同》,但其中只有部分合同約定了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賣方持續交付貨物,買方持續支付貨款,案件現有的貨款支付憑證不能與合同逐一對應,不能確認買方在履行哪份合同時逾期支付貨款,且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除協商過債權轉股權事宜和因賣方所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簽訂過賠償協議外,賣方從未要求買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資金占用利息,雙方也未對貨款進行過結算。因此,只能綜合雙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況,以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合同確定支付貨款時間為“需方收到發票后次月付款”,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資金占用利息。

該案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后判決如下:由被告楚雄礦冶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原告成都貿易公司貨款本金2297.72萬元;由被告楚雄礦冶公司自2023年7月28日起,以2297.72萬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50%的利率標準,向原告成都貿易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被告楚雄機械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駁回原告成都貿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簽訂的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了多份合同,但其中只有部分合同約定了貨款支付時間和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又未及時進行結算,導致爭議發生后貨款支付憑證不能與合同逐一對應,法院只能根據審理案件查明的事實對案件進行判處,故賣方的訴訟請求未得到全部支持。

本案的判處提示市場主體在進行商業活動特別是簽訂合同時應持謹慎態度,應盡可能根據交易需要完備合同條款,以利于合同簽訂后順利履行,也利于發生糾紛后,法院根據合同約定和履約情況準確判定違約方及應承擔的責任,從而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如果發現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應及時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合同的方式予以完善,對分階段簽訂和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及時進行對賬結算,避免雙方因交易款項支付發生爭議,影響交易目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