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被辭退如何賠償(試用期期間被辭退如何賠償 勞動仲裁)
張某2023年10月入職一家佛山的地產公司,11月30日被公司HR告知因大環境不好,公司項目暫停,要進行優化裁人,張某就是其中之一。公司人力告知張某根據《勞動法》N+1補償補償一個半月工資!張某不同意公司的辭退方案,要求額外補償租房押金損失及加班費,最終經過和公司高層多次面談,公司額外補償3000元!張某經過一番折騰最終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普法行動#
1、張某入職不到2個月,公司因履行勞動合同的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跟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并給足法律要求的補償一個半月工資。那會有讀者會問道一個半月的補償是怎么來的啊。一般辭退員工我們常說的就是N+1的經濟補償。關于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N+1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是指代通知補償金,在公司沒有書面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前提下需要支付一個月補償。
因此該公司在辭退張某的時候因為沒有提前30天告知,需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張某入職一個半月,未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2、本案例中張某經過協商,爭取到了額外的補償,不得不說該公司為了盡快辭退員工,同時站在員工的角度出于人道主義額外做了補償3000元。
3、本案例中的張某是幸運的,碰到了一個正規的公司以及好領導,就有粉絲跟我說過,他們公司裁人,不管在職工作年限,只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因大環境不好批量裁人,各種操作手法都有,希望大家都能在地產目前的大環境下活下去吧。
假如大家在試用期碰到了被公司辭退,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那該怎么維權呢?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如果公司認為你試用期不合格,不予轉正。要辭退你,不外乎以下幾個理由:
1、試用期內能力不足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辭退員工,提前三天且沒有補償。(劃重點:公司必須要舉證,要合乎勞動合同法規定才可以辭退,且不用補償)。如果公司不能舉證,辭退員工,那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獲得2N的補償,不是N+1。本案例中的張某,其實在公司給足N+1的經濟補償可以偷著樂了,如果公司任由你去仲裁,還拿不到這么多的補償,何苦來著!
2、因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協商解除合同。本案例中的張某就屬于這種情況,其實張某在跟高層領導溝通的時候,要求N+1補償外,還想額外要求1萬元的補償,最終公司答應了補3000元。張某的獅子大開口,幾乎跟公司這邊鬧翻了,公司為了盡快協商解除合同,忍痛答應了。
以上是最近的這段時間跟同行聊起來的一個試用期辭退的經典案例。茶哥想跟大家分享交流下,城市生活不易,總要學法保護自己。就像本案中的張某其實是一個99年的小年輕,地產投資方向的,剛從恒大的坑降薪到了目前的百強地產,本想大干一場,無奈大環境不好,碰到公司批量裁人,拿到自己想要的補償,結局也算圓滿了。但茶哥在這也要提醒大家跟公司協商要注意尺度。
1、原則是要好聚好散,不要因小失大。張某要求公司補償他租房押金損失(公司沒承諾有提供住房),加班費(把上班早到時間,以及晚上在公司飯堂吃飯時間也算上),其實很無厘頭,就算去到勞動仲裁都不會支持,甚至獅子大開口要1萬額外補償更不可取。
張某看似得到了補償,但也有損失,把公司高層以及人力小伙伴都得罪了,行業圈子不大,說不定在哪又能碰到。
2、碰到違反解除合同的,要收集考勤數據以及能證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證據去申請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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