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簡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左衣資出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典型案例指引
上海大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訴樓建華等其他與公司有關的
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
案件適用要點: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
在作為特殊企業的資產評估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退休時必須退股,
退股時以退股月份上月為結算月份,退還其在公司享有的凈資
產份額時,股東與公司應該按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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