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是指什么(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裁判要點
1. 最高法院:合同當事人在本著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平。案涉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施工方的投入已經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建設方取得。二審判決對違約金數額的認定,不利于平衡保護發包人和施工企業利益。根據另案生效判決,案涉工程總造價為2.48億元,原判決認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為64529600元,達到工程造價的26%,遠遠超出施工方的預期利潤。施工方原審中是否主張調整違約金,以及原審法院是否予以釋明?如果施工方主張調整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除考慮違約造成的損失外,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4963號
2.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是《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后“折價補償”原則的體現,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已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無法“各自返還”,考慮到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結算缺乏折價補償的相關標準,故司法解釋規定在工程驗收合格的客觀基礎上,以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及締約時的市場調節結果即合同約定價格為參考,對工程進行結算。然而,如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規模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由于市場、人工等波動因素的影響,工程成本處于變動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承包人未明確同意按照合同價格進行結算,不宜僅以施工方繼續施工為由推定當事人具有繼續按照合同價格結算的意思表示。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再166號
3. 最高法院:施工進度調整鋼筋價差問題,根據當事人《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等問題解決辦法》的約定:“主材價差、簽證等問題由雙方領導確認后,另行計算”。至訴訟發生,雙方對主材價差沒有形成最終確認的結算結果。根據上述約定,對于材差問題雙方有分擔的意思表示,但沒有就具體承擔比例形成統一意見。法院認為,鑒于工程延期材料價格上漲是事實,且雙方均沒有提供工程延期相關過錯責任的證據,按照公平原則,案涉項目產生的材料價差應由雙方平均分擔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無不妥。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371號
4. 最高法院: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放棄了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順延情況下承包人就相關費用及損失向發包人提出補償或索賠的權利,同意增加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情形,屬于其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上述違約條款不屬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競標人參與競爭的實質性條款,是雙方就招標文件中有關違約責任約定的細化與完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約定。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5098號
5. 最高法院:綜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忘錄》約定及雙方實際履約情況,發包方應對分包工程逾期承擔主要責任,總包方自身有逾期施工行為,且未盡到協調義務,作為總承包方應對工程逾期承擔部分責任。工程逾期后,發包方與承包方均有損失。因發包方對逾期交工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主張總包方承擔逾期交工違約金缺乏充足依據,不予支持。總包方亦應自擔損失,其要求發包方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墊資款和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違約金,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476號
6. 最高法院:因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而導致承包人停工,停工后承包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停工損失擴大;此后承包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并主張停工導致的塔吊等的租賃費損失的,從停工之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止,此后不應計算。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475號
7. 最高法院: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停工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管理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機未辦理備案、使用登記等所致,認定無順延工期的情形,根據實際交房時間與開工時間,從而計算出逾期交房天數,并判決施工方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并無不當。建設方主張施工方還要承擔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購房業主違約金、補償款等,但其僅提供了業主出具的收款收據等證據,并未附有履行支付違約金、補償款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其該項損失。因此,一審判決未支持建設方的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754號
8. 最高法院:合同工期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和實際施工能力,經過協商約定的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時間周期,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確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認須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中并未說明包含冬歇期。根據青海省冬季施工情況,因需面臨無法施工的客觀條件限制,確存在冬歇期。《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2023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關于2023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時間,經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三方協商,確定兩次停工累計的天數,應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綜合全案,案涉工程實際施工時間扣減樁基工程、支護工程施工時間111天,扣減冬歇期累計200天,實際施工工期為552天,并未超出雙方當事人約定。故施工方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為,不應承擔相應違約金。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372號
9. 最高法院:是否存在工期順延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3.1條約定,“凡涉及到工期順延的,承包人應于情況發生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逾期提出的發包人不予確認,視為不影響工期。”“有關工期順延的任何情況均應當辦理工期簽證,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共同確認簽證的,不得順延工期。”施工方提供的《工期延期申請表》中所載日期表明施工方未于順延情形發生之日起的2日內提交書面報告,且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共同簽證確認,不符合合同約定;雖于順延情形發生之日起2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但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雙方簽證確認,且施工方未提供證據證明設計圖紙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發包方未能供水供電以及其未能提供消防備案證明導致工期順延,原審法院以其依據不足未予認定工期順延亦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4838號
10. 關于人工費、水、電等費用調差以及本案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問題。對于人工費是否屬于依合同可以調整的款項,雙方當事人有不同理解。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贛建價[2011]8號文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完成工程進度報表》所附《價差匯總表》等,均體現施工期間人工費存在較大漲幅。因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尚無更新的造價文件,且案涉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依據合同約定的贛建價[2009]19號文計算人工費不足以體現工程實際造價,亦對組織人員施工、實際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一審法院依施工期間發布執行的贛建價[2011]8號文件予以調整符合案涉實際。關于爭議部分水、電、柴油、汽油及鋼管等費用應否調差的問題,《協議書》對于案涉工程主材的種類與范圍未作詳細具體的列舉釋明,雙方當事人亦就相關約定存在不同解釋。因該部分材料確已實際使用,鑒定機構據實就該部分建材價款作出鑒定,符合施工期間的平均造價水平,一審法院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就該部分建材價款予以據實調整兼顧了公平原則,結果并無明顯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8號
11. 最高法院:當事人對工期遲延問題導致的費用損失、遲延完工違約金未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對于鑒定意見中涉及工期問題的相關爭議由雙方另行解決,該院不予理涉,并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314號
12. 最高法院:當事人之間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約定提供施工設計圖紙系承包人宇洪公司的義務,且從承包人提交的有監理及發包人代表簽字的報告單等證據來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設計與實際施工情況差異較大、裝機容量增加、業主資金不到位等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且監理對承包人關于工期延期時長及損失賠償的報告單進行了確認,由此可見工期延誤并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依照法律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工期延誤造成承包人人工誤工費、機械閑置費和管理費等損失補償問題。承包人申請延長工期18個月及人工誤工、機械閑置、管理費等損失補償,并提交了相應報告單,監理在該報告單上進行了簽證確認。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該報告單已經監理進行簽證,可以作為計算工期延誤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確認承包人因工期延誤產生的人工誤工、機械閑置、管理費等損失,并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455號
13. 最高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遲、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災害、設計變更以及施工作業面復雜等多種因素,同時也有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合理、措施不科學、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事實存在交叉,不能區分各自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時間段。在此情形下,一審根據已經認定的各自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時間,認定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施工人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施工人認為工期延誤的責任不應在自己一方,應當由設計公司等承擔全部責任,設計公司認為應當重新劃分各方責任的理由與案件實際情況不符,對雙方上訴意見均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912號
14.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戶營業影響施工等外部因素,業主方未按約支付工程款、發包方對外分包工程未及時完工、施工方違法轉包、天氣等不可抗力和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有工程聯系單、封閉施工通知等相關往來函件、內部承包合同書、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佐證。一審認定雙方共同過錯導致工期延誤并無不當。施工方主張其停工損失包括停工期間應付施工隊管理人員工資、各班組工人工資補償費、施工機具租賃損失費、施工材料停放損失費、施工用具租賃損失費,房屋租金等,并向一審提交停工損失賠償費用統計表。發包方主張其經濟損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損失違約金、工期違約損失、工人工資、電費、設備租金等,向一審提交其與案外人的借款協議書、《商鋪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電費收據、工期延誤期間員工工資表等。首先,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實際產生的損失金額。其次,因雙方共同過錯導致工期延誤。故一審認定雙方自行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終746號
15.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漲價損失,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漲價損失清單系單方制作,采樣時間和計算依據不詳,發包人不予認可。且工程延期的責任不能僅歸咎于發包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賠償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漲價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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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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