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聯系)
那么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面臨征收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內蒙古自治區的田先生就有這樣一塊劃撥地,屬于自住房屋的院落,在征收拆遷時,征收方拒絕給予院落補償,田先生提起行政訴訟。
一、二審法院認為,關于田先生提出其院落未給予評估,也未給予補償的訴訟請求。田先生的院落于1996年5月領取了土地使用性質為商服用地、使用面積為3503.5平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xx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8日作出《公告》,田普生與征拆領導小組于同年6月簽訂了《國道110、國道208改建工程(xx段)征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后,征拆領導小組將田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將院落征收。將田先生的院落與房屋征收,應依據202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23]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的規定予以補償。可以認定田普生所提出的應對其被征收的院落的土地應予補償的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以(2023)烏行初字第6號判決,限xx區政府、xx區房屋征收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征收田先生的院落作出補償。
征收方不服,以田先生的院落屬于劃撥土地,未繳土地出讓金,不應予以補償為由提起再審,最高院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與被征收房屋所占國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補償。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先生合法擁有的院落是否應當納入評估范圍予以補償,以及是否已經依法給予補償。根據202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23]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的規定,田先生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無論其為國有劃撥土地抑或國有出讓土地,都應當一并予以征收補償。因此,xx區政府、xx區房屋征收辦以田先生的院落屬于國有劃撥土地為由而不應給予補償的主張,不能成立。
由此可知,無論是通過出讓還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時都應當依法依法予以補償,如果您也有相應的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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