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怎樣

1、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2、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3、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4、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投資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

6、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

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二、外商投資公司營業后,經申請后擴大的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后,依法經營,無違法紀錄,注冊資本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投資者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且已用于其所投資企業的投資的,投資性公司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向商務部提出申請(需報送的文件有: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正本;投資性公司董事會決議正本;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正本;投資性公司的

批準證書的復印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正本;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正本),獲批準的,還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1、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

A、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

B、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2、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

3、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50%;

4、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其母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5、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

6、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

7、為其母公司生產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

8、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性公司進口系統集成配套產品或者進口試銷產品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應使用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中的現匯出資.外匯利潤或境外外匯借款資金。

三、外商投資公司禁止的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并禁止在國家不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進行投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當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已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