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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是指贍養人對老年人提供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Q

誰是具有贍養義務的人?

通常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Q

老年人只要年滿六十歲都子女都應該支付贍養費嗎?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只有在老年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關鍵詞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

Q

贍養老年人只給生活費可以嗎?

贍養老人并非僅指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貼心照顧、精神上的關心撫慰對于老年人來說更加重要。《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14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8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Q

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能以此為由不履行贍養義務嗎?

不能。老年人同樣享有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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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偶的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嗎?喪偶女婿、兒媳具有贍養義務嗎?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對于喪偶女婿、兒媳并無明文規定,從法律角度來說配偶的協助贍養義務來源于婚姻關系的存續,如果配偶死亡則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但是,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自愿贍養配偶一方老人,是值得道德贊揚與社會鼓勵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明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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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嗎?

并非所有情形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具有法定贍養義務。《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因此, 1.孫子女、外孫子女具有負擔能力;2.原本具有贍養義務的老人子女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老人。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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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這要區分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原因來看:

1.如果父母確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監禁)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并不能因此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 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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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還需要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嗎?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如果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養子女不需履行贍養義務。《民法典》第1118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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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和父母登報斷絕親子關系,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實踐中,通常認為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協議,因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登報斷絕親子關系,子女仍然負有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