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賠償案例判決山東省(未交社保賠償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未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員工權益、欺詐脅迫導致合同無效、強令員工冒險作業、以暴力威脅強迫員工勞動等。
以上情形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迫離職”,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滿六個月的以半年計算,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比如說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了5年零7個月,那么工作年限按照6年計算,員工被迫離職后可以要求企業支付6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企業拖欠、克扣工資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員工被迫離職最常見的情形。
【案例】(2023)蘇06民終2595號
張齊2023年七月進入江蘇某工程公司從事海員工作,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
2023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8月份,公司向張齊發放工資共計64471.03元,2023年1月,因為疫情公司沒有安排張齊工作,也未支付工資。
2023年1月,公司向張齊支付15666元,公司主張這是社保補貼,張齊主張這是2023年公司扣押的工資。
2023年9月,張齊通過郵政速遞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致xx公司:2023年7月,我入職貴司,但貴司未依法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自入職至今,貴司從未依法為我繳納社保并且違法扣押、扣減我的工資。
現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解除與貴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之后張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支持了張齊的請求,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關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張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郵政速遞流程記錄等,能夠證明張齊于2023年9月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公司主張張齊在8月已經自動離職,未提供舉證,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向張齊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認定張齊自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在公司工作,因此公司應當向張齊支付7.5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關于張齊的平均工資:
公司主張2023年1月份發放的15666元是社保補貼,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于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張齊2023年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因為2023年1月,公司未向張齊支付工資,因此經濟補償金按照張齊過去11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按照平均工資6335.74元,向張齊支付7.5個月的經濟補償47518.05元。
員工被迫離職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1.需要證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比如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要證明企業有拖欠、克扣工資的行為。
2.要證明自己是以“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合同,個人原因離職、“自動離職”、被企業解雇,不算是被迫離職。
3.還要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過去12個月的工資標準,以計算經濟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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