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及官方解讀。該文件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實踐中的6大問題進行了澄清,包括公益性捐贈、可轉換債券、跨境混合性投資、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文物及藝術品資產、政府財政資金。

這些議題中包含了不少較為前沿和新鮮的業務模式,表明稅務總局在服務和監管的腳步上走的越來越快。

我們將該文件及官方解讀結合實操做法進行總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3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蒲葦解讀:納稅人組織公益活動和進行公益捐贈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運費、保險費、人工費、裝卸費等。這些輔助性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方法如下。

1. 如果這些費用統一開具在捐贈票據金額中的,按照捐贈扣除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文件,到2023年3月31日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所以,明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別忘了2023年度第一季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2. 如果不在捐贈票據金額中,按照稅法規定的常規方法分別處理。

比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上述支出應該與取得收入有關且合理。相關支出的憑證也需要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又比如針對保險費,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關于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蒲葦解讀:對于可轉換債券的購買方而言,分為兩個階段來處理。

1. 債券形態:購買支出(包括本金和相關費用)為成本,利息收入納稅。

2. 轉為股權形態:股權成本=債券購買支出(上述成本)+應收未收利息+相關稅費;本年應收未收利息視為當期利息收入,當期納稅。

(二)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蒲葦解讀:對于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而言,也分為兩個階段來處理。

1. 債券形態:利息為融資成本,可在稅前扣除。

2. 轉為股權形態:本年應付未付利息轉化為股權的,發行人可就該部分進行稅前扣除。保持與購買方稅務處理的一致性。

三、關于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蒲葦解讀: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投資兼具股權和債權兩種性質,形式上符合股權注資的法律要件,但約定保本、固定收益、無投票權,實質上更類似于借債,比如明股實債、信托融資產品(信托為顯名股東,但無實質股東權利)等。

對于上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41號文件相關規定依然有效。符合規定的收益應作為利息處理,投資人與被投資人稅務處理應該一致。若視為利息的,投資人按照利息收入納稅,被投資人按照利息支出稅前列支。

但本文件規定了一種特殊情況: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 如果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且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比如,A公司通過自己設在香港的B公司對上海C公司進行混合性投資(也可以視為C公司委托A公司在香港進行債權融資)。

C公司將部分股權轉讓給B公司(作為“實質上的”股權擔保),B公司享有部分股東權利(比如處置權、知情權等),但不享有收益權和投票表決權等。

雙方約定3年后C公司按照“購買價格+每年5%利率”的價格回購股份。香港實體與B公司達到認定為關聯關系的程度。

香港實體在香港報稅時將來自于上海的投資收益認定為源于香港之外的權益性資本利得,在香港不征利得稅。按照本文件規定,在大陸范圍內也應認定為股息,而非利息。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蒲葦解讀:近年來,隨著企業會計核算能力、稅務機關數字化建設的不斷提升,核定征收改查賬征收已經變為一種趨勢。對于核定改查賬資產支出的銜接處理,遵循方法為:

1. 核定征收期間資產購置的發票、合同、資金支付證明(如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會計核算資料(比如收款憑據)等書面材料均可作為計稅基礎的證明,認可范圍比較廣泛。

2. 核定改查賬后,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以剩余年限進行計算。比如2023年1月,A公司(核定征收)購入電腦1臺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壽命5年。2023年1月A公司轉為查賬征收,則該臺電腦剩余折舊年限約為4年。

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蒲葦解讀:對于用于投資目的的文物、藝術品,由于沒有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所以不可認定為生產設備或資料,不可進行折舊、攤銷。

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蒲葦解讀:企業取得2類政府財政資金的不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與銷售貨物、服務相關,并與銷售數量、金額掛鉤的,視為銷售價款的一部分的政府財政資金,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比如A公司向B醫院提供物業服務,B醫院所在地政府向A公司支付其中40%的物業服務費,則A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來確認該收入。

2. 其他政府財政支出,比如產業補貼、扶持津貼等,均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