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約金,你了解嗎?

違約金是人們在合同中都會明確約定說明的事項。所謂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違反的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的金錢。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在合同交易中,一般會通過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規避交易風險,減少乃至補償交易損失,具有督促守約和懲戒違約的功能。法律也對違約金作出了規定。那么,關于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對此,我們邀請甘肅省司法廳調解專家、甘肅省人民調解協會副秘書長解放給讀者做了一些普及——

違約金有哪幾種?

根據違約金產生的依據,可分為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實際生活里的違約金大量表現為約定違約金。《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即是約定違約金。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同時,約定違約金受法定違約金的制約,法定違約金優于約定違約金。法律規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法定違約金以外約定的違約金無效,仍應以法定違約金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目前法律法規僅對部分種類的合同規定了法定違約金,例如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而對絕大多數合同,法律對此并沒有做出相關規定。為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舉證難度,合同中預先約定違約金就顯得十分重要。

違約金約定過高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根據《關于印發〈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的第11條的規定,對以上標準不能刻板地適用,應當以《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一般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被告未直接請求法院調整違約金,但提出不應支持對方主張的違約金,可否視為包含了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雖未直接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但其在案件審理中提出了“對方當事人(原告)訴求的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的抗辯意見,該抗辯意見應視為包含了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意思,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原告訴求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并無不當。原告基于此而主張的“法院主動調整違約金不當”依據不足。

據此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可以以被告提出的“不應支持對方主張的違約金”的抗辯理由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