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么(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是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及相關原則
每個人當自己的個人財產受到損害的時候,都想對財產損害進行索要賠償,但是想要進行賠償的同時也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否則在協商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必要的麻煩。那么什么是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師就相關問題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什么是財產損害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損失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損失是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需要花費的費用。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表示,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財產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包括全部賠償原則、財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和衡平原則。全部賠償是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財產賠償是無論什么類型的損失都用財產進行賠償。對于這一點付律師需要強調的是,損益相抵是損害額內扣除得到的利益,過失相抵是受害人有過錯的減輕加害人責任,衡平原則是綜合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依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白哦是,被侵權人有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權利。所以遭受侵害時,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折價、賠償損失等方式。當遭受財產損失時,可以就財產損害賠償方式進行選擇,如選擇恢復原狀、折價賠償、賠償損失等,選擇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與侵權的區別
針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與侵權,兩者是不同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針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于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的糾紛。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有無認識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聯系起來。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認、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不具有侵權行為能力。但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在生活實踐中,能夠證明存在兩種侵權行為。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從性質上并沒有什么兩樣。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可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具有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只要侵害了這樣的權益,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侵權。對屬于法律相對保護的權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認定為侵權。對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的侵害,不認定為侵權。
以上就是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解讀,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表示,不管是私人財產還是公共財產,都一定要好好地保護,容不得別人隨意的損害,要樹立相關維權意識,當自己的財產權被損害的時候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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