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一個工程墊資200萬,為什么法院沒有支持墊資利息?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能要求開發商支付房屋租金嗎?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我能要求對方按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嗎?

合同違約條款的設置,和交易習慣、交易地位、時空環境等有關。如果簽署了一份合同,但是出于各種原因對某些違約行為未約定違約金的,作為守約方或者說受到損失一方來說,如何盡最大可能爭取因對方違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呢?

如果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般按照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來計算。此時,需要損失方提供對方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間借貸合同中,未約定逾期違約金或利息的,可以主張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民間借貸較為常見,在此不再贅述,下面針對幾類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情形,評析守約方如何盡可能減少自己的損失從而得到一定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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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處理。

1、工程墊資未約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承包人的利息請求。墊資即使約定利息的,也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關于工程墊資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不約定利息,將不得到利息支持,這個需要特別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于工程欠款未約定利息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在中國華西企業有限公司與贛州銘欣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3)最高法民終8號案當中,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問題。發包人因占用工程價款實際收益,應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本案中未就工程款利息標準進行約定,最后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原告方另主張利息按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標準計算利息,法院依據其上浮30%利息的主張無法律依據而未支持其上浮30%利息的觀點。

那么,另一個問題來了,法律是否有關于按照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的規定呢?答案是:有。只是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而是在買賣合同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存在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不同約定。

二、買賣合同領域

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的特別約定,可以在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基礎上,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根據前述最高院的判決,這里多說兩句,為什么在前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當中原告方主張按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利息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因該案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買賣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23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根據該條司法解釋,如果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依據該條主張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我們需要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盡可能爭取更多的損失賠償。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域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即使未約定違約金,購房者也可以主張開發商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往往合同條款購房者根本無法進行修改,要么買房簽署這樣的合同,要么不買。既然合同簽了,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遲遲不辦房產證等,購房者一翻開合同一看,居然還沒有約定開發商的這些違約行為的違約金,此時,作為弱勢的購房者一方,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購房者如何主張自己的損失?

1、開發商遲遲不交房的,未約定違約的如何主張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開發商遲遲不給辦房產證,未約定違約的如何主張賠償?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約定了買受人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情況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等約定。主要行為表現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根據該解釋,對于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同時,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結尾
那么現在我們來回答開篇的問題。

給工程墊資的,一定要約定墊資利息,否則法院不支持墊資利息。同時工程欠款違約金約定得再高,也只以同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開發商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按照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50%的利息進行主張。

我們在主張自己的權益時,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盡最大努力爭取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損失。還是那句老話,擬合同的時候注意合同條款,做好事前預防。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