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最后一次修改實施的時間為:2023年1月1日。按照最新修改的《若干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問題來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是不是都無效了,按照之前的《若干規定》,請求按照年利息最高24%的主張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嗎?不盡然。

要分具體情況,以2023年8月20日為時間點進行區分和界定。

1、如果借貸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前,你到法院起訴的時候也是在2023年8月20日前,那么,你請求利息按照以前的《若干規定》,年利息最高24%,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2、如果借貸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前,你是在2023年8月20日之后到法院起訴的,那么,你請求的利息要分段計算:

從借貸發生之日到2023年8月19日,按照以前的《若干規定》,年利息最高24%計算;從2023年8月20日到還清時,執行新的《若干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3、如果借貸發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