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份,魯某為購買新車,向好朋友張某借了五萬塊錢,約定月息一分錢,魯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上顯示時間是2023年4月10日。后來張某因資金周轉不開,暫時沒有借給魯某,到了8月份,魯某再次向張某借錢,張某才給魯某轉了五萬塊錢。到了還款日,魯某主張利息從實際借款之日起,即8月份開始計算,而張某主張從借條記載之日,也就是從4月10日開始計算。這種情況下,利息究竟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呢?

北京觀韜中茂(鄭州)律師事務所 鄧雅星:利息應從實際借款之日即8月份開始計算,民法典第679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本條以“成立”取代“生效”,實際上提高了對出借人的要求。

本案中,魯某、張某間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合同自8月份張某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魯某出具借條之日,因此,利息的計算也應從張某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而非借條記載之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