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移書據中,以繼承、贈與、互換、分割等非買賣方式轉讓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的合同、協議一般不會載有轉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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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X先生決定將其名下商鋪贈與其外甥Y先生和外甥女Z女士,并于2022年10月11日與其簽訂了無償贈與合同,于2022年12月16日在房屋所在地的相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所贈商鋪的物權變更登記。

Y先生和Z女士領取了受贈商鋪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其中,Y先生占40%份額,Z女士占60%份額。

因系無償贈送,所書立的贈與合同中并無贈送商鋪的價值,屬于典型的以贈與方式轉讓房屋所有權且未列明金額的產權轉移書據。

那么書立此類產權轉移書據,X/Y/Z是否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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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印花稅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其中,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情形。

也就是說,在2022年10月11日簽訂無償贈與商鋪的贈與合同時,該份產權轉移書據的書立人X先生和Y先生、Z女士,均于當日產生了印花稅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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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印花稅法規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因沒有實際結算金額等原因以致計稅依據仍不能確定的,稅務機關按照書立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經查詢,與所涉贈與商鋪類似的房屋同期市場價格為200萬元。

據此無償贈與、繼承房屋,產權轉移書據無金額,印花稅怎么繳納,本案例中,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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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據此,本案例中,X先生、Y先生、Z女士書立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同時享受減征50%的優惠。

X先生應繳印花稅×0.5‰×50%=500(元),Y先生應繳印花稅×0.5‰×50%×40%=200(元),Z女士應繳印花稅×0.5‰×50%×6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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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呢?

根據規定,當事人書立的以繼承、贈與、互換、分割方式轉讓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的未列明金額的產權轉移書據(合同、協議),待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書立此類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當事人,至少要進行兩次納稅申報。

鑒于該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由此,納稅人X先生和Y先生、Z女士應于簽訂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2022年10月11日起的15日內,即10月25日之前(含當日,下同),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情況,通過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向所涉商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當期應繳印花稅為0元。

在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2022年12月16日起的15日內,即12月30日之前,按照該份贈與房屋產權轉移書據的實際結算金額,依照適用稅率及相關減稅優惠政策,分別申報并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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