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新規開始實施,這些變化你一定要知道
隨著社會發展,個人和家庭的私有財產積累越來越多,房產作為個人財產中價值最高的存在,因繼承問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自2021年1月1日起,《繼承法》被廢除,《民法典》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對房產繼承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小編將涉及到的重點做了梳理。
繼承人范圍擴大
對于家庭是獨生子女的,或者選擇沒有生孩子的家庭,成員的不斷減少,直接導致被繼承人房產可能無人繼承,或者無關親戚日后進行紛爭搶奪的問題。
新規規定:除過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繼承外,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可位列其繼承人范圍內,只要有被繼承人的遺囑證明即可。
新增兩種立遺囑方式
之前進行遺囑確立,被繼承人必須前往公證機關才可辦理,但考慮到一般被繼承人年紀普遍過大,或多有身體行動不便者房產繼承新規開始實施,這些變化你一定要知道,出于人性化考量,新增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新規規定:增加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讓老人免于舟車勞頓,也使遺囑確立更加便利。
需要見證人參與
個人私產中,房產算是價值最高的,以現在的房價來說,一套房子基本動輒百萬以上,老人立遺囑給其中一人后,其他繼承人自然不會輕易認可。
新規規定:立遺囑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建議最好選擇兩名公證人到場,這樣更有說服力,更能確保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
新增“寬恕”制度
新規規定:立遺囑后,如果繼承人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允許老人有一次反悔的機會,如繼承人日后有悔改的想法,也征得了被繼承人的寬恕,可重新被確立為合法繼承人。
最后一版為有效遺囑
新規規定:從2021年起,在同時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情況下,它們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但是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有效遺囑。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繼承
1、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繼承
這部分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于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并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
2、使用權不能繼承
最常見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公有住房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這塊兒土地是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個人的遺產。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而且就算兒女離開農村轉成城市戶口也能繼承。
公有住房:個人對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權,而它的產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因此不屬于個人遺產。不過,如果公房“房改”后轉為產權房,就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了。
3、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不能被繼承
這份財產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因此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4、保險金一般不能被繼承
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應該屬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5、其他
比如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知識產權為個人生前所有,不具備可繼承的屬性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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