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40年產權到期了怎么辦,只是補交土地出讓金那么簡單嗎?
40年或者5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目前全國范圍內這種情況十分少見,暫時也沒有具體的解決政策。不過就少數幾個個案來看,一般都是采用繳費續期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一、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有何區別?
1、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私有財產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向組織、機構、個人出讓土地使用權利,它是有年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國家根據開發商開發的類型不同,出讓的年限也不同,一般如下: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在于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你的房子沒有完全毀滅,你就一直享有擁有權,土地是國家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根據項目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年限也不同,一般分為40年、50年、70年
二、4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怎么辦?
有法可依。大致可以歸納為:到期會自動續,補個差價就可以。但是,怎么補,補多少,目前的《物權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輿論以及各地意見,總結歸類為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重簽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對業主進行補償。
(3)國家回收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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