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經期、孕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三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近日,《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女職工從經期、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各種假期和待遇,《特別規定》均予以明確。

懷孕七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關于產假,《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用人單位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有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一次使用,也可分開使用。對距離用人單位較遠無法回家哺乳的,經本人申請,產假后的哺乳時間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數,與產假合并使用或者單獨使用。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此外,對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孕期女職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輕勞動定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每年一次婦科檢查,計入勞動時間

《特別規定》全文共二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對于經期女職工,所從事勞動需2個小時以上連續站立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時間。用人單位為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放衛生費。

《特別規定》要求,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特別規定》鼓勵用人單位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措施,為女職工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鼓勵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女職工提供福利性1至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長沙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