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遺囑真實,并且符合法定條件就有法律效力。

遺囑有效的條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才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遺囑能力。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指遺囑內容必須與遺囑人關于處分其遺產的內在真實意志相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遺囑和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國的遺囑繼承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遺囑無效。

(四)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是遺囑人指定他人承受其個人財產的法律行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因此寫遺囑不公證會生效嗎,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如果丈夫以遺囑處分了夫妻共有的財產,就侵犯了妻子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五)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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