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不達標如何維權

1、開發商采光權違約的實務認定

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采光權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確承諾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確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對于開發商承諾給予高于國家標準之上的采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務中為規避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中就房產采光問題做特別詳細的約定。但是其為了吸引客戶購買有時會在廣告中就此類事項做大量宣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關于“具體明確”的法律認定仍然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尤其對于介乎左右之間的措辭,訴訟對于維權者本身就存在敗訴風險。

2、開發商欺詐問題的實務認定

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所處位置的規劃或虛構了某些影響房屋購買的重要因素以騙取購買者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屬于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是應當注意具有撤銷權的業主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撤銷權自動消滅。業主如果要證明開發商存在采光權欺詐,應當就開發商明知所處規劃區的涉案房屋采光會受到影響而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或虛構采光權無影響的事實。

二、解決采光權糾紛的兩個關鍵問題

解決采光糾紛必須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采光權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斷問題

我國對于以何種標準判斷是否構成采光權侵權,法律條文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同時,采光問題還牽涉到建筑物所處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體布局是否同緯線平行、兩建筑之間有無建筑夾角、所處地區的氣候帶、是否處于舊城改造區、太陽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長率等非常復雜的建筑專業問題,這也給處理采光權問題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二)采光權受到侵害后的賠償標準問題

我國法律不但對于采光權侵權界定標準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而且采光權侵權責任應該如何承擔、應賠償多少損失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牽涉到法學理論的一個基本判斷,影響采光的行為到底是一種侵權行為還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是侵權行為,損失如何計算?如果是違約行為,違約金又應當如何計算?如果沒有構成采光權侵權,但是確實損害了鄰人的采光,是否適用補償制度進行補償?如果適用,怎樣確定補償標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日照不達標怎么維權”問題進行的解答,采光不達標怎么維權,要依據造成為達標的原因而定,如果是鄰里侵權造成的,可以要求鄰里消除影響采光的行為,如果是開發商造成的,向開發商維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科普華君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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