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現行法律允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自行約定違約金條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出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如租賃房屋用于商業用途的,承租人還可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合理期間內的經營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給承租人的建議:建議承租人在審核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時,確保出租人提出的違約金不至于過高。一旦違約金過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另外,在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要求出租人賠償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補償損失、即裝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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