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影響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新設立的居住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對以房養老、房屋買賣、社會救濟等方面均產生了深遠影響。為了更加生動地闡述這一制度,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周姣律師通過情景案例的形式,介紹了居住權的內容和行使方式。

情景1:王大爺和王大媽沒有子女,多年來都是由保姆小菜一直在照顧,所以王大爺和王大媽想要小菜在有生之年可以免費居住在自己所有的A房屋內,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來實現目的?

律師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創設了居住權制度,根據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王大爺和王大媽可以通過為小菜創設居住權的方式,同時簽訂合同,確保小菜在有生之年可以免費居住在房屋A內。

情景2:王大爺和王大媽有另一處房屋B。現李先生準備購買房屋B,但王大爺和王大媽表示希望有生之年都可以繼續居住在房屋B中。那么該房屋應該如何處置呢?

律師解讀:王大爺和王大媽可以將房屋B賣給李先生,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將房屋登記在李先生的名下。同時,由王大爺和王大媽與李先生簽訂居住權合同,約定由王大爺和王大媽免費居住在房屋B內,直至王大爺和王大媽最后一人去世之日止,并在房屋B上設立居住權。此時,就可以實現房屋 *** 并保障王大爺和王大媽的居住權利。

居住權的制度創設目的之一就是為解決“以房養老”的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沒有足夠的收入用來養老,而且最主要的財產就是自己居住的房屋。如果遇到需要看病治療等情況急需用錢,可能會選擇出售房屋的方式來獲取一部分收入,但是又囿于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今后會面臨居無定所的困境。而居住權的創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養老的壓力,老年人可以在出售房屋之后保留居住權,房屋的買受人則可以通過相對低廉的價格獲得所有權,在居住權人死亡后獲得完整所有權。

本報記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