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什么情況保密協議無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公司保密協議離職后還生效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是不是就無效

【法律分析】

保密協議并不會由于沒有保密費而無效。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企業或他人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是員工或任何人的法定義務,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就像不得侵犯他人其他財產(如房屋、汽車等)一樣是當然的法定義務,有沒有支付保密費均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A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此協議是否有效?或者在何種情況下有效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但簽訂了保密協議和工作協議,保密協議和工作協議有效。如果工作協議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公司訂立的工作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屬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也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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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保密協議無效

保密協議無效的情況主要是如下兩類:1、《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痹摋l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后。2、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如何判定保密協議無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簽訂的保密協議無效:

(一)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簽訂的保密協議;

(三)保密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之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保密協議哪些是不合法的

保密協議不合法的情形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之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之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之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之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保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白紙黑字簽定的保密協議當然是有效的(所以不要隨便簽),只有違法的條款才是無效,但其他沒有違法的條款還是有效。沒有看過你們的保密協議,不能簡單地說有沒有效。

關于約定競業限制(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保密費)這點,則有以下意見。

1、如果你們離職后履行了保密協議,但是老板沒有支付經濟補償,你們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仲裁,主張按平均工資的30%(低于地方的更低工資的以更低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兩年的經濟補償。依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2、如果你們離職后不履行保密協議,當然,你們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沒有義務何來權利?那么老板能不能追責,法律沒有規定。情況和你們沒有履行保密協議一樣,企業沒有盡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又何來主張你們履行保密協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