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退押金怎么解決
【網友咨詢】
與房東簽訂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并且按時繳納租金。
后房東提出漲價,不同意,雙方同意按已繳納租金的日期解除合同。由于下家沒找好,雙方也同意續租一周。一周后,由于房東出差在外,委托中介過來收房,開具了所有家具等俱在但是未試的收條,然后鑰匙交給了中介。
現在房東以房間內設施損壞、遺失為借口不同意退押金。所謂設施損壞,原來我租進去的時候就已經是壞的了,而且退一步說,即便是在我承租期間損壞的,只要不是我故意損壞,屬于設施自然損壞,也是由房東負責維修的;遺失問題,是一個遙控器放在抽屜里,然后桌子被中介扔掉才遺失的,而且中介當時已經在收條上簽收了所有設施都在,鑰匙交付之后再出現問題也不應該由我負責。
房東要求賠償,我覺得這些非我過錯,不應該由我承擔,雙方協商不成,只能尋求法律解決。有什么建議么?先謝了!
另外由于押金未退,原有租房合同尚未結束,是不是可以要求在此期間房東不能出租此房?
【律師解答】
1、你自己分析得很對,房東兩個拒付理由都不成立。設施損壞只要不是你砸壞的,或故意損壞的,都屬于自然損壞,不能由你承擔法律責任,遺失的借口為收條所推翻,因此,房東拒付理由不成立,你可以通過訴訟退回押金。
2、押金未退,不代表租賃合同還有效,即使你們之間的押金具有定金擔保的性質,定金未歸還,也不代表主合同即租賃仍繼續有效,這是我國擔保法有規定的,主合同決定從合同,從合同不能決定主合同,稍微有點專業性的地方,不過沒關系,法院里的法官這些知識基本知道,并且房屋已經交還的事實也已經成立,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押金應要返還。
3、對照合同查一查,押金有無定金擔保性質,即合同上對押金有沒有約定:給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押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押金,而且要明確規定,如果沒有,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簡單說,如果你們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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