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怎么起訴?遺產糾紛起訴費怎么收費
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時,當事人應該首先選擇自行協商解決,畢竟繼承糾紛的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親人,協商解決不至于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遺產糾紛怎么起訴?遺產糾紛起訴費怎么收費?遺產糾紛起訴后法院多久開庭?為了幫您解答這些問題,法議網小編特意整理了效果內容,希望看完后能夠幫助到您。
一、遺產糾紛怎么起訴?
遺產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打遺產繼承官司首先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合理的事實與理由和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打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打高技術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用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之后,就可以把起訴狀提交到法院進行立案,立案時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就行了。
遺產糾紛起訴所需材料包括: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遺囑公證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遺產糾紛起訴注意事項:
(1)起訴前要自酌和咨詢
遺產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給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財產。如果認為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占,則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應有的遺產。
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主觀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與依法確認的是有差別的。
這樣,在起訴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時可向律師或法院接待室咨詢,避免在訴訟中形成錯誤觀點,以求在訴訟中取勝。也可以避免浪費自己的財力精力。
(2)如果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額,在訴前,先與那些占有人協商不失為一種好方法。
如果商談后,對方自愿拿出遺產并在份額上雙方都滿意,就可避免訴訟,這樣做,既能滿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爭寧事。
當然,這種交涉和商談要在明了法律,認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否則即使達成一致意見,處理好了遺產,日后也易產生糾紛。
二、遺產糾紛起訴費怎么收費?
遺產糾紛起訴費主要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訴訟費不會很高,根據標的額不同,費用也不同,法院最終收費是以最終確定的遺產價格為準。
遺產繼承訴訟費參考以下財產案件訴訟費標準: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遺產繼承律師收費標準和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差不多的。
1、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6%,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
3、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4%;
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
5、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2%;
6、5000萬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1%;
7、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
三、遺產糾紛起訴后法院多久開庭?
一般半年左右才通知開庭。
遺產糾紛官司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
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會開庭。一般經過立案、送達、組成合議庭、送達開庭傳票通知等幾個程序。
遺產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后,原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訴中級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
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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