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公證是否必須要倆人辦理
放棄繼承權并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準許。其條件有二: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法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這一對放棄繼承權能否撤銷的規定,有兩個特點:一是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放棄繼承權的撤銷,二是將放棄繼承權的撤銷限定在遺產分割前。
放棄繼承要注意以下幾點:
(1)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
(2)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比如經常有多個繼承人要共同繼承遺產時發生糾紛,有的主張明確,但也有一部分表示“你們愛怎么樣怎么樣,我不管,也不參與!”但是,就是不說“我放棄、我不要!”那么碰到這種情況,小編告訴您:沒說不要,就是要,到法院分割照樣得給他一份。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如果對放棄繼承附有各種條件,比如要得到多少補償之類的,實際上屬于遺產分割的方案,不是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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