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囑、繼承那些事,看這一篇就夠了
繼承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哪些情況下沒有繼承權?
10月11日下午,在2019年“廣州萬事興”系列活動第三期——“合法處分家產 化解家庭矛盾”法治宣講咨詢活動中,廣州法官帶來滿滿干貨。
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黃文勁結合“自書遺囑”“打印遺囑”“繼承協議”等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向群眾介紹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遺囑無效情形,指導群眾如何通過訂立遺囑和家庭財產協議等方式合法處分家庭財產,以避免沒有必要的家事糾紛。
天河法院法官孫玉波從“為什么要繼承”“以什么方式繼承”“什么可以繼承”三個方面,結合多年審判經驗,對繼承、遺產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識作生動細致的講解。
干貨來了!現場法官們都解答了哪些問題?
哪些情況下沒有繼承權?
?首先,胎兒沒有繼承權,但應保留繼承份額。繼承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是針對活人而言,因此胎兒和已死亡的人沒有繼承權。但根據《繼承法》的特別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其次,喪失繼承權有四種情況。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不管殺害行為的動機如何,也不管既遂或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強調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在于為爭奪遺產,否則就不喪失繼承權;
?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只要情節嚴重,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但是以后確有悔改表現,并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何為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多從手段、時間及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去認定;
?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何為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明確了一種情況:即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最后,繼承權可以放棄。
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法律規則,繼承權可以放棄,但繼承權的放棄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繼承之后,因繼承而產生的義務也是必須履行的。
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了兩種繼承的形式,分別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另外,還有兩種遺產處理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代位繼承中的晚輩直系血親和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發生時,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例如,父親與母親離異,而兒子是自閉癥,隨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再婚后沒幾年就患癌癥,由于自閉癥的兒子沒有生活能力,所以在分配遺產時就應當對他予以照顧,予以適當多分。
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決定遺囑效力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于18周歲或精神病人。
? 是否真實意思表示。
? 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遺囑人所立遺囑沒有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遺囑是有效的。《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以上這三個要素必須同時滿足,若其中一項不滿足,即為無效遺囑。
口頭遺囑有效嗎?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也就是說,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才有效,而且危急情況解除了,就自動失效了。
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三種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
有無其他形式遺囑?
以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例,該類遺囑是否有效,主要判斷其能否反映被繼承人最后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盡量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遺囑,避免所立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被繼承人鄭某與老婆有三個子女,與第三者也生了三個子女,第三者和子女出示了一份打印的《遺囑》,內容主要:鄭某生病手術后,由妻子(第三者)照顧,現在身體狀況有所好轉,但擔心病情惡化,放不下第三者的三個兒女,要把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給第三者的三個兒女所有。《遺囑》下方“立遺囑人”處手寫簽名為“鄭**”,落款為“2013年2月19日”。
? 《遺囑》內容是打印文字,并非被繼承人親筆書寫,且無見證人在場見證;
? 《遺囑》寫明鄭某身體健康有所改善,情況正常,其本人理應可以自書遺囑相關內容;
? 《遺囑》內關于第三者是其妻子的身份與事實不符。因此不能認定這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法官提醒:
實現遺產繼承需要家庭成員的理解配合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即便已經確定了繼承的財產和份額,但遺產真正成為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在更名、過戶、清算等各個環節都還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協助和配合。要順利實現被繼承人的遺愿,減少家庭成員間的矛盾和沖突,離不開家庭成員對逝者的尊重和緬懷,離不開家庭成員的理解和配合。尤其現實中有很多暫未得到官方認可的財產權利,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自行協商、自覺履行,方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建議大家多協商溝通,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來妥善解決矛盾。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張雅慧、闞倩、余竫佳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林傳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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