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且是專屬管轄。

請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被繼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么兩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有原告針對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分別就不同遺產向不同的法院起訴,那么是不是就由兩個法院分別審理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也就是說,同一個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案件不應拆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一審法院審理,當然結案后又發現有其他遺產的不在此限。

二、繼承糾紛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訴訟請求要求多少金額是當事人本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為什么有些法院同樣以內部規定對繼承案件要求以所有遺產額度去寫訴訟請求并交納訴訟費用呢?這樣的訴訟費收費方式,法院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也是有道理的,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以其自愿主張的訴訟請求的份額立案,那么其余的訴訟費就不可能收上來了,而實際法院審理判決的總額卻是全部遺產,如果這些權利人中只以占很小份額的人去做原告,那么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則更可憐,所以應當對此專門作另外的規定,此類繼承糾紛必須以遺產總額作為收取訴訟費的依據,待判決時依據各自的份額承擔相應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