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歐某訴曲某遺囑繼承糾紛案。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由未成年女兒繼承其全部的遺產(包括房產、存款等約六百余萬元),曲某為女兒法定監護人負責管理其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其他兩名法定繼承人對其所里遺囑的合法有效性提出質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財產,被告方不同意。因此,原告起訴至法院。本律師作為被告方代理人參與本案一審訴訟。本案先由福田法院受理,經過本律師審查,認為本案應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得到法院支持,福田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到南山區法院管轄。

案情分析:

本案件的關鍵在于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難點在于全部法定繼承人均在遺囑上簽字這一特殊情況是否會導致遺囑形式上存在瑕疵。本律師經過法理分析、判例研究后,作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主張:全部法定繼承人在遺囑上簽字恰好證明該遺囑真實有效,因為簽字行為意味著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排除了其法定繼承權,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最終我方的代理意見得到法院的支持。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最后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方也表示服判,在15天的上訴期內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本案已經結案。本律師代理的被告方完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