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繼承糾紛律師 點評一件遺產繼承糾
太遠遺囑繼承律師團隊辦理了大量的遺囑繼承糾紛,本案件就是太遠遺囑繼承團隊辦理過的一件公證遺囑繼承糾紛,現將此公證遺囑繼承案件改編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公證遺囑繼承糾紛,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繼承糾紛類似,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案件介紹:
黃成根和彭園原系夫妻,兩人生育三名子女黃鵬、黃玉梅、黃媛媛。黃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后彭園沒有再婚。并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號房屋系彭園在1998年使用成本價購買,房價折抵了黃成根和彭園的工齡后購房款為1.6萬,其中彭園支付了5000元,黃媛媛支付了1.1萬元。
2006年9月29日,拆遷單位(甲方)和彭園(乙方)簽訂了回購新建住房合同書,約定:依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甲方因建設項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該房屋面積67平米。乙方決定選擇回購新建住房補償方式,并自愿選擇購買訴爭房屋,房屋面積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積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購該住房超出面積部分應當支付放寬為21.1萬元,和該協議約定甲方應當支付的各款項相抵扣后,乙方實際應當支付的實際價款以附件《回購房搬遷抵扣單》為準。10月23日,黃媛媛繳納了抵扣之后的房款15.8萬。
2007年3月,彭園、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共同簽署了一份名為收據的文件,載明住宅拆遷改造工程,原房屋變為訴爭房屋,折抵后訴爭房屋購置款為15.8萬家1.1萬元,該款項已經由房屋產權人彭園的女婿(黃媛媛的愛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經協商和其母親同意,該款項由三子女共同承擔,現將黃鵬應當承擔的5.6萬黃玉梅應當承擔的5.6萬交給黃媛媛、
2007年1月18日,經公證處公正,彭園立下《遺囑》,該遺囑內容為……我將訴爭房屋留給我女兒黃媛媛繼承,同時黃媛媛應當補償給黃鵬黃玉梅各10萬人民幣,否則房屋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如果房屋不能簡稱,不能取得房產證,退回的購房款由黃鵬、黃玉梅各繼承10萬,剩余由黃媛媛繼承。遺囑一式兩份,公證處一份,我一份,立遺囑人彭園。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園和和房管處簽訂了《新建回遷房入住協議》,約定根據房管所和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書》,將訴爭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后彭園和黃媛媛張三一家入住了訴爭房屋。
彭園去世后,三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遂黃媛媛將黃玉梅黃鵬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由黃媛媛繼承訴爭房屋。
庭審過程:
法院庭審中,黃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發的《關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黃媛媛敘述,產權單位要求產權人親自去辦理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宜,如果產權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證辦理委托公證后由受托人前去辦理,當時彭園不能行動,去不了現場,公證處說不能上門服務,所以不能辦理。單位說可以暫緩辦理。所以該房屋到現在還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取得房產證。關于收據一節,黃媛媛認可收到了黃鵬和黃玉梅各自給的房款5.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同時查明,彭園去世后,其單位向其親屬發放了一次性補助金17萬元及喪葬費5000元共計17.4萬,在黃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審中再次查明,黃媛媛名下的銀行存折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額為2萬,此后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額為5000元。其另一張存折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額為9.7萬元,該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為四筆被轉帳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額為232苑。
黃媛媛稱第一張卡取走的1.5萬用于喪葬費使用了,并提供了喪葬支出明細作證。經法院詢問,黃鵬和黃玉梅程處理彭園喪葬事宜所用費用均系委托黃媛媛辦理后一起結算的,因黃媛媛持有彭園的錢款,黃鵬和黃玉梅沒有支付喪葬費用。黃媛媛賬號內的9.7萬元使自己墊付的訴爭房屋裝修款和購置家具費用,并遞交了相應的收據和銷售單進行作證。黃鵬、黃玉梅對上述明細不認可,表示家電和遺產無關,如果黃媛媛要的話可以拿走,黃鵬、黃玉梅不主張分割。
黃媛媛稱彭園有理財產品,價值20萬,在黃鵬手中,并提交了黃鵬制作的備忘錄復印件,最后一頁顯示彭園的理財產品,自2000年起,本金9萬,到今日增值到20萬。
黃鵬對備忘錄真實性無異議,表示這錢是彭園20年前送給自己的裝修費,數額9萬,存在黃鵬名下理財。彭園去世后,為了和諧,黃鵬表示愿拿出一部分分給大家,但錢不是遺產。
審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時,該房屋歸黃媛媛所有。
二、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黃鵬返還購房款5.6萬;向黃玉梅返還購房款5.6萬。
三、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黃鵬房屋折價補償22.5萬,給黃玉梅房屋折價補償22.5萬。
四、彭園名下存款共計10.2萬,三人各持有3.4萬。
五、彭園的補助金17.4萬,三人各持有5.8萬。
六、彭園的理財產品共20萬,三人各持有.66萬.
一審判決之后,黃鵬、黃玉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有關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繼承開始之后,有遺囑的依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的訴爭房屋系因拆遷彭園名下的502號房屋后回購取得,應當屬于彭園所遺留的合法財產。彭園在生前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明確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并由黃媛媛向黃鵬、黃玉梅各補償10萬元,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鑒于訴爭房屋并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應當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產條件時歸黃媛媛所有。
此外,在購買原502號房屋時,彭園的配偶黃成根雖然已經去世,但是使用了黃成根的工齡進行購房,工齡具備人們所認可的財產價值,屬于財產性權益。對此,法院考慮到因使用黃成根的工齡而減少一部分購房款,就此部分財產權益,應當由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黃媛媛應當給黃鵬、黃玉梅一定補償,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時在購買訴爭房屋時,黃鵬黃玉梅對購房承擔了一定的付購房款,應當視為訴爭房屋所負債務,應當由黃媛媛償付黃鵬和黃玉梅。
對于彭園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園生前所遺留的合法個人存款,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園去世所取得的撫恤金等雖然不屬于遺產,法院為方便當事人分割,于本案一并處理,并無不妥。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撫慰內容的財產權益,是基于特定人身關系所產生的,并不是遺產的范圍。法院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旨在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關于黃媛媛所主張的彭園的理財產品共計20萬元,黃鵬曾寫下備忘錄稱彭園的理財產品9萬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經增值到20萬元。黃鵬在庭審中稱該理財產品是彭園贈送自己的陳述和備忘錄中的表述有矛盾,并且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遂法院未予采信其陳述。因此,20萬元應當由三人依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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