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權官司律師費

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5%,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3%一4%;

(3)50萬元至l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2%一3%;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1%一2%;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0.5%一1%;

上述收費標準上浮最高不超過50%,下浮不限。具體價錢還需與律師洽談。

二、房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

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就此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中有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終止、中斷、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