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最長期限

設定地役權,雙方當事人要協商確定其期限,當事人對地役權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后作出補充協議。設立地役權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他們之間設立的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他們各自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一條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性質

(一)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二)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

(三)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四)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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