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賠償違約金也不能終止房產買賣合同
律師提示:賠償違約金也不能終止房產買賣合同
2006年06月02日03:32 海峽都市報
N本報記者 王勛
本報訊 目前,一個新問題正困擾著許多購房者:即便通過中介與賣方簽訂了經紀合同,還是不能保證買到該房產。
今年3月份,福州的劉先生通過某中介看中了位于鼓樓區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很快就
房價達成了協議,并簽訂了《房產買賣經紀合同》。可就在合同簽訂后的第三天,劉先生突然接到中介通知,稱房東嫌成交價太低,不打算出售該房產。這讓劉先生非常氣憤,好不容易看中了一套房子,而且已經簽了合同,怎么想反悔就反悔呢?
于是,劉先生找到房東說理,得到了一個讓他吃驚的答案: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房東向他解釋說,由于該房產屬兩人共有產權,而當時到場簽合同的僅是產權人之一,雖然這份格式合同中有說明到場方可以作為受托代理人,但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人必須要出具一份書面材料,由于缺少了這份書面的委托證明,該合同屬于無效。
之后,劉先生就此事咨詢了律師,也印證了房東的說法。
“我和家人都是第一次買房,哪里知道這么多門道?”劉先生認為中介應該對此事負責,可中介方卻堅持該經紀合同有效,建議他起訴賣方,這讓他不知如何是好。
業內:房東違約時有發生
記者從福州的幾家中介了解到,賣方在簽訂合同后,又主動提出違約的案例經常發生。尤其是近兩個月來,由于房價上漲幅度較大,許多房東普遍認為房產的升值空間還很大,以現在的價格出售不劃算,所以,就算簽了合同,也會想盡辦法要回房子。
福州某連鎖中介的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常常是簽合同的前一天,賣方突然提出加價,否則不賣。有的則是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了經紀合同,由于房產之前被抵押等種種原因,不能立即過戶,就在辦理相關手續期間,房東又以產權劃分不明等為由提出中止買賣。甚至有的房東寧可賠付違約金,也要把房子要回來。
律師:賠償違約金也不能終止合同
福建三通律師事務所許水清律師告訴記者,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提示:賠償違約金也不能終止房產買賣合同,應盡可能多地了解該房產的有關信息,以減少出現變數的可能。尤其要明確土地、房屋產權的關系是否明晰,有無遺留糾紛問題;審定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注意產權證上的業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
許水清律師說,合同既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又制約著雙方的責任義務,并非一方可以隨意違反。從法律角度來說,只有當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方所支付的購房定金為“解約定金”時,賣方才可以在自愿承擔定金責任的同時,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特別說明,一般視為“履約定金”,這意味著,在簽訂合同后,就算賣方愿意退還定金并作出相應賠償,只要該房產還具備買賣條件,賣方也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買方可向法院起訴。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